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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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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