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收取各团体会员会费的数额以理事会核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为他用。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